法律分析:商业秘密要有秘密性、价值性和防护性等条件。
1、秘密性,只有尚未公开的信息才可称为商业秘密;
2、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3、防护性,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