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罪的法律责任如何?

2024-08-30 21:04:18

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标准来确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侵占罪发生时财物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法律分析

一、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个人侵占国有资产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所以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吗?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客观要件。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侵占罪如何认定呢?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结语

个人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来确定的。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时,应予立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侵占罪发生时,被侵占之物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