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对其侵犯的惩治是本罪的主旨。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出卖涉及重要领域的档案、多次出卖、出售牟利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等。本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出售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结语
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的灭失、毁损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并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构成本罪。行为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明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并故意进行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