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店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和进入服务场所的人有权得到安全保障,店家有义务履行积极或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即在特定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时,负有防范措施的义务,以保护第三方免于危险。
法律分析
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看店铺负有多少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店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该担责。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到店铺购物时受伤属实,例如是因地面积水湿滑造成摔伤,店家应该担责任。如果店家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什么是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结语
店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店家应当对特定的服务场所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即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活动时,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店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店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