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一般都是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打着管理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等旗号从事欠款追收)签订的委托合同,将信用卡欠款、小额不良贷款、保险赔款等交给第三方公司去清收,这种清收与委托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法律机构通过非诉或诉讼清收是有一定本质区别的。
正如上所述,讨债公司是为国家所禁止的,委托讨债公司催收债务不是国家管理层面的本意,作为主流企业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更好地遵守国家规定,不应委托以讨债为业的第三方公司催收债务。虽然,国家并没有针对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人出台管理或处罚措施,而只是更多的针对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讨债公司进行禁止或处罚,但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还是有助长有法不依风气的嫌疑。
银行、保险公司毕竟也是企业化管理,在讨债难、老赖横行、讨债成本高的现实情况下,选择第三方讨债公司催收债务可能就成为其比较经济的选项之一。但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法危害也是相当大的:
1、第三方公司为了追回欠债,很多会使用如前所述不合法的方式来追债,容易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各种刑事、民事纠纷。同时,也可能会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这不仅会给用户造成困扰,同时存在这些信息被用在其他违法事情上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通过不合法方式催收债务可能在经济上是一个选项,但是如果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也是逃不掉的。
2、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是与国家禁止讨债公司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作为国家金融机构,该做法树立了一个不好的榜样-宁可信被禁止的讨债公司,也不相信正规的法律机构,宁可委托讨债公司采取非正规手段催收债务,也不愿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债权,好像法律已不管用,助长有法不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