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告职业打假人?

2024-08-30 20:48:12

现实中存在一些职业打假人出于非自身消费目的购买商品,然后向行政管理机关比如物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投诉,并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条件。如果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其便针对向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诉处置情况,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此种现象,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其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章,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职业打假人从购买商品到投诉,再到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商家的高额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因而,职业打假人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章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如果职业打假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章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章,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