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虽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但这并不代表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的产生程序与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和解协议就是庭审中的有效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直接审理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从而判定不履行一方因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中所认可的事实,在仲裁庭庭审中不作为证据。对于此点,尽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宜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需要认真与谨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