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户口中的职业分类分为八大类,包括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军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分析
户口中的职业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公布的8个大类填写。
8个大类分别是: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拓展延伸
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规定及其影响
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规定是指在户口本中记录的个人职业种类的规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可能有具体的规定要求。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到职业的分类、职业的命名方式以及职业的限制或要求等方面。这些规定对于个人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某些职业可能需要特定的资质或证书才能在户口本上记录,而某些职业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享受特殊的权益。因此,了解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规定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规定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户口中的职业分类按照8个大类填写,包括国家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职业发展的规划。因此,对于个人而言,掌握户口本上的职业种类规定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