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举报奖励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2.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2018年10月31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不能核实经营额(违法所得)或经营额(违法所得)低于5万元的,视案件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五)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六)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七)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奖励金可以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审批后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上限。
(九)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