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储的增值税税率为6%,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中的现代服务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费是仓储行业业主为关联需求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如航空运输前及到达后需要短期由货运站保管产生的仓储劳务,或者陆运行业在需求客户提取前的短期或者长期货物保管费用。根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连续12个月提供仓储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仓储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6%;连续12个月提供仓储服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衍生问题: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