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7、25、23和21个月的本人工资,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若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津贴,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将享受相应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如果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同时,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还需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