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含有价格限制、产量限制、市场划分以及联合抵制等典型横向限制的知识产权协议,无疑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进行分析认定。对于涉及的相关典型行为如专利联营和交叉许可,也应进行具体分析,既要看到其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也要看到其可能涉及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在具体分析时,需要考虑交叉许可是否为排他性许可、是否构成第三方进入相关市场壁垒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