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可分为设立时和设立后的两种情形,通过投资或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资格。继受取得则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依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股东资格是成为公司成员的一种特殊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与传统私法中的权利类型有所区别。
法律分析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结语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可分为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获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成为股东。善意取得需满足股票有效、具有可处分性、从无权利人处取得、主观上善意等条件。股东资格的取得使个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拥有社员权,即一种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管理参与权的特殊权利。社员权作为一种新型私法权利与其他传统私法权利并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