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1956年年底,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阶级剥削制度的结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使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已占绝对优势,社会主义公有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伴随着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变化,我国社会的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各方面的变化,表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在我国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及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初步确立。
实践证明,一方面,中国可以在没有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正是为了推进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只能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或者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经过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是不可能超越这个阶段的。
基本经济制度是在经济建设领域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献中,随后被纳入党章和宪法。
《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新的概括,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道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由1项扩充为3项,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当然,在这3项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永远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为它决定着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另外两项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