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根据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同情形,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情形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通过购买行为,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认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里的成交价格既包括应支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比如A将自有房产卖给B,约定抵减A欠B的30万借款后再支付100万给A,则A和B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130万。
情形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土地出让合同确认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或则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依次按照以下两种方法确认计税依据:①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②通过土地基准地价确认;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时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当后期经批准后转为出让方式的,土地受让方需要依法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情形三: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以双方互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由价值大的一方(支付差价的一方)缴纳。比如甲以一套市价150万的房屋和乙一套市价180万的房子互换,甲需要额外支付乙30万元的差价,乙就是纳税义务人,差额30万为计税依据。
情形四: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标明价格的转移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确认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率为3%——5%幅度比例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