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