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确定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是: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其中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