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组成
(1)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5)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之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主要特点
(1)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 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 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