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是: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