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的损害有,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撤销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法院执行机构发现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要求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