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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退一步说,即使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列某、某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公司为用人单位(甲方),列某为职工(乙方),在“甲方(用人单位)”及“乙方(职工)”一栏填有列某、公司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试用期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月31日,乙方的工作内容为销售茶叶、泡茶、餐饮等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公司,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合同落款处有公司印章,日期为2022年1月1日,但落款处没有列某签名字样。列某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确认合同中第一页的签名和第二页的“乙方(职工)”信息为其本人填写,表示由于签署合同时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故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
列某、公司确认的双方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26日上午11:03,对方向列某发送“印象中还有你和钟某还没签合同对吧”,列某回复“是的”,对方回复“上班的时候补签一下”,列某回复“可以”;2022年3月26日下午3:04对方发送“上班了吗”,列某回复“上班了”,对方回复“进来补签合同”;2022年3月27日凌晨1:11对方发送“我和阿文说了,改天他抽时间和你沟通”,列某回复“沟通啥”,对方回复“下午的事情”,列某回复“合同的事吗”,对方回复“是的”;2022年3月27日凌晨1:37列某发送“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权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签空白合同的。作为一个读书人,我是讲道理的,我也只是希望能在这里发展才跟你叨叨这些多”。
2022年7月20日,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65.94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2022年9月22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仲裁请求。
列某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公司并无逃避或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双方事实上也已通过实际履约行为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中,列某、公司自2021年11月26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公司向列某做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合同文本交付列某,列某亦填写了劳动合同中第一、二页“乙方(职工)”个人信息部分,虽因列某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公司并无逃避或拒绝与列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双方事实上也已通过实际履约行为,在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主要条款上达成一致。
另外,列某主张因公司提供空白的劳动合同导致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且因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已实际完成了劳动合同的部分签署,不能苛求公司在此情形下必须与列某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列某主张公司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列某上诉:列某系因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才拒签
1.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此处的“空白劳动合同”是指没有公司名称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合同期限等信息的空白内容。拒签空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基于此,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均没有具备应具备的基本信息。列某多次反复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但列某提出异议后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和补充劳动合同信息,最终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完成的过错责任归咎公司。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有误,认定了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显示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存在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信息,只是落款处没有列某签名字样。但事实上,公司在2022年2月-4月期间要求签订的合同系空白劳动合同,公司只是在知悉被提起了劳动仲裁后才临时手写填补了用人单位信息及工作内容等信息后才提交证据用来虚假证明签订的劳动不是空白合同。而列某在一审时提供了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反驳:2022年2月21日,列某称“如果系合同就要符合合同的要求”(该聊天内容可以充分论证公司提供的系空白劳动合同因此列某拒签),而公司却不补充劳动合同内容而是要求列某签订空白劳动合同。2022年3月27日,列某微信告知公司:“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权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签空白合同的。作为一个读书人,我是讲道理的,我也只是希望能在这里发展才跟你叨叨这些多”(该聊天内容已经完全可以证实公司拒签空白劳动合同,从而可以清楚知悉公司系拿着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列某签订,列某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系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障劳动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列某主张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导致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不足以证实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列某已尽己所能提供真实合法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系因为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才拒签,列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沟通劳动合同事宜可证明系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才拒签具有高度可能性。而一审法院认为列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主张却系加重了列某的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劳动者具有更重的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且在列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却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在列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公司未书面通知列某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支付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即使本案确系因员工本身的原因才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列某、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列某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924.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公司为用人单位(甲方),列某为职工(乙方),在“甲方(用人单位)”及“乙方(职工)”一栏填有列某、公司信息,合同中有关“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下均有空白,其中有手写文字。列某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确认合同中第一页的签名和第二页的“乙方(职工)”信息为其本人填写,表示由于签署合同时合同重要内容为空白,故其拒绝在合同落款处签字,但公司则主张“我方给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空白处都填写了内容”,结合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列某于2022年3月27日陈述:“合同上面,我需要保障我的权益,所以我是不可能跟你签空白合同的。……”,公司方并未对此明确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双方聊天内容与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相矛盾,故本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双方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涉及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留有空白而导致列某拒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但本案中公司并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即使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列某,但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选择继续用工,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故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支付列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对列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以致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小编有话】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法律规定实际上是给了用人单位救济手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非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劳动者具有更重的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且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却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在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公司未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