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风险无处不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也不例外

公平正义闻 2024-04-26 03:43:0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管理规定》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包括本地的公安机关和外地的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阶段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均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不论是哪个机关做出决定,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的派出所执行;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长期以来,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公安派出所不重视取保候审工作,尤其是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记得在八、九十年代,外地公安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执行通知书寄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安排人员登记一下,把法律文书用一个夹子夹在一起了事,对被取保候审人不闻不问,有时候偶尔打个电话问问。

在为期三年的政法系统学习教育整顿期间,暴露出了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一个人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取保候审,该员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由于重新犯罪后,因该罪犯患有不宜羁押的疾病,最后在法院判决后没有交付执行。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倒查,到该派出所调取对该员取保候审期间的管理档案时,发现除一份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外,几乎找不到派出所民警对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材料。最后,这个管理民警因失职、渎职,监督管理取保候审人员不到位被给予记过处分。

当前,基层派出所警力较少,又忙于应付各种各样的考核,存在重视业务考核,轻视重点人员的监管,更有甚者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中采取造假材料应付,导致取保候审形同虚设。

派出所民警只有依法履职,尽责才能免责。派出所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应当履职的尽责:告知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等;违反有关规定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没收保证金、处罚保证人;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串供、继续违法犯罪等)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定要及时告知决定机关,才能免除派出所的责任。

执法风险无处不在,取保候审的监管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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