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不算工伤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公平正义闻 2024-07-05 08:24:25

现实生活中,有的村干部在调解纠纷时被打伤,甚至被刺死;有的在抢险救灾中受伤或者死亡;有的在干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等。

有人认为,村干部因工作伤亡不算工伤,理由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企业性质,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些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澎湃新闻《村干部工作期间被打病发身亡,为何难定工伤?》报道(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83660631108387339/),四川中江县白果乡一村党支部副书记工作期间在村委会办公室被打病发身亡,其是否属于工伤引发争议。事后,死者家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实际上,作为村干部不只是干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许多工作已经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各种各样工作都在干,且长期处于委托代为执行公务情形(如代收各种社保、指导农业生产等),为老百姓服务,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乡镇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都要村干部来完成(如撂荒地的治理、宅基地改革),如果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受伤或者死亡却不能认定工伤显然不合理。

安排工作时,你说他是村干部,“下级”得服从上级,当应该享受保险待遇时你就说他是村民自治;当村干部把委托代收的公款占为己有时,享受国家干部代为执行公务的犯罪主体资格;如果村干部在代收过程与群众发生冲突受伤,其身份又不符合工伤主体,这种责权利显然不对等。

上述情况不算工伤,暴露出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还不完善,还有漏洞,将会极大的挫伤基层干部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今后遇到急、难、险、重的事情谁敢挺身而出?谁去调解民间纠纷,谁来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据了解,广东、浙江等地已有把村两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案例(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83660631108387339/),希望四川等地向这些先进地区学习,有敢为人先的改革思想,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把村两委干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样,关键时候他们才会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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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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