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青海省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元兴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黄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元兴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黄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元兴利用担任青海省乌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期在青海省海西州任职
公开简历显示,李元兴,1964年10月生,江苏沛县人,1991年12月入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李元兴一直在青海省海西州工作,曾任海西州经贸委综合科科长,海西州冷湖行委副主任,海西州经贸委副主任、州招商局局长等职。
2006年6月,李元兴任德令哈市委常委、副市长,2008年8月任德令哈市委副书记,2010年任乌兰县委书记,2016年8月任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乌兰县委书记。2021年4月,李元兴不再担任乌兰县委书记职务,后任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2023年1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青海省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一级巡视员李元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2024年5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李元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李元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在工作调动方面谋取利益;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李元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元兴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海西州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元兴作出逮捕决定。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