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恶意讨薪”这个话题的人,不是人云亦云,理解错误,就是指鹿为马,制造矛盾,煽动对政府不满。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讨薪”这一罪名并不存在。“恶意讨薪”只是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为表述方便,把所有“恶意讨薪”行为概括起来而形成的“口头语”。
“恶意讨薪”,指的是劳动者用非法的、极端的方式进行讨要工资的行为。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给予劳动者发放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包括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在用人单位应发而未发工资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但是,劳动者讨要工资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锋合法方式讨要劳动报酬。
但是,如果讨薪者在讨薪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打砸、阻断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偏激、不理智的行为时,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这就是所谓的“恶意讨薪”。极有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犯罪而受到法律惩处。
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切记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劳动权益收到非法侵犯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和合法行为讨要劳动报酬,切莫冲动意气用事,使合理合法的“讨薪”行为变成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