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减免农民赋税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可分为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两大类,这两大类减免方式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多种具体方式。
直接减免直接减免是南宋朝廷减免农民赋税的主要形式。根据减免力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免征、减征、缓征三种方式。
免征的减免力度最强,减征次之,缓征较弱。南宋朝廷在减免农民赋税时,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减免方式。
免征免征免征即朝廷免除农民全部的赋税。这种方式减免得最为彻底,减轻赋税负担的效果也最为明显。
南宋时期,对于受自然灾害、战争破坏较严重的地区,以及偏远地区的赋税减免,朝廷经常釆取免征的方式。
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以春霖、夏旱蝗”,春霖则延误播种,夏旱和蝗灾则影响收成。宋高宗立即下诏:“监司、郡守条上阙政,州郡灾甚者蠲田赋”,减免了受灾严重州县的田赋。
绍兴六年(1136),宋高宗得知淮西各州县长期受战争破坏,民力凋敝,为尽快恢复民力,下诏“免放租税二年”。
宝祐二年(1154),宋理宗下诏:“边诸郡田租,其复三年”,免除了边境各州县三年的田租。此外,遇到登基、“圣节”、祝寿等国家重大喜庆之事,朝廷一般会在大赦的同时免征农民的赋税。
开禧二年(1195),宋宁宗赦免泗州除死刑犯之外的罪犯,命其复业,并对这些获释之人“蠲其租税三年”。
减征减征免征固然可以显著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也意味着朝廷财政收入会因此明显减少。
所以朝廷在推行赋税减免政策时,也经常采用减征的方式,即免除农民的部分赋税。南宋赋税减征的幅度在不同情况下各有不同,以减半征收为多。
例如,绍兴九年(1139),宋高宗为宽恤阶州、成州、凤州等地区的百姓,下诏这些地区“免租税之半。以裕民力”。
隆兴二年(1164),因朝廷运粮对沿途地区的民力有所消耗,孝宗下诏“蠲京西、湖北运粮所经州县秋税之半”除赋税减半征收外,南宋朝廷有时也会实行其他幅度的减免。
如,建炎三年(1129),高宗下诏:“江、浙和预买绢减四分之一”咸淳十年(1274),宋度宗鉴于去年江东地区发生水灾,决定“江东沙圩租米,以咸淳九年水灾,诏减什四”。
缓征缓征除免征、减征外,缓征也是南宋常用的一种赋税减免方式。对于纳租暂时有困难的农民,会延缓他们交租的时间,待农民有能力交纳赋税后,再令其补交,这种征税方式在宋代主要被称为“倚阁”。
倚阁在北宋时期就是一种重要的赋税减免方式。宋神宗时期,御史翟思就指出:“帝每遇水旱,辄轻弛赋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阁未尝绝”。
南宋时期,倚阁被继续沿用。对于那些受灾程度不太严重、受战争破坏程度较轻的地区,或者在朝廷财力困窘、无力实行免征、缓征之时,倚阁这种方式被广泛采用。
绍兴三年(1133),高宗下诏“诸州军所欠绍兴元年夏、秋二税并和买,上三等人户与倚阁一半,第四等以下并倚阁,分限三年带纳”。
但农民在纳税的实际过程中,受生产能力、赋税负担等因素的制约,往往无力补纳倚阁赋税。
鉴于此,朝廷往往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实行重复倚阁。这样以来,农民积欠的赋税便越积越多。
与免征、减征有所不同,倚阁只是暂缓赋税征收,并不直接等同于赋税的减免。但逢国家重大喜事,或遭遇自然灾害,朝廷便将农民积欠的倚阁赋税免除。
绍兴元年(1131)宋高宗改元之时,下诏“今日已前倚阁租税,一切除放”,被缓征的的赋税便得以免去。
朝廷实行倚阁后,农民积欠的倚阁赋税最终能否被免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相较于前两种赋税减免的方式,缓征的减免力度较弱。
绍兴六年(1136),宋高宗与朝臣在商议赋税减免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执政初议倚阁”,高宗就指出仅实行倚阁对宽解民力的效果有限,建议“不若尽蠲以宽民力”。
最终,朝廷决定“去岁旱伤及四分以上州县所负、绍兴四年以前钱帛租税皆除之”气缓征减轻农民赋税负担的成效尽管不如免征那样显著,但至少为农民提供了缓冲时间,并为日后免除积欠提供了可能,故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免征、减征和缓征政策的综合运用在赋税减免的实际过程中,除了运用单一的减免方式外,南宋朝廷也经常将不同减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使用。
南宋一朝,在减免农民赋税时,时常把免征与减征相结合。例如,咸淳八年(1272),两浙地区发生水灾后,朝廷下令减免受灾地区的田租。
根据各地灾情的轻重,因地制宜,采取了免征和减征相结合的策略。因钱塘、仁和、会稽地区受灾相对较轻,“减钱塘、仁和两县民田租什二,会稽湖田租什三”,诸曁地区因受灾较重,所以“湖田租尽除之”气免征、减征相结合的策略在垦荒减免中也经常被运用。
相较于良田,荒地在耕种之初粮食产出较低,将荒田培育为成熟的良田一般需要投入较长的劳动周期。
因此,对于垦荒的农民,朝廷经常会减免其数年的赋税。但如果连续多年将赋税全免,可能会导致朝廷财政亏空。
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一般会运用渐进过渡式的减免方式,即垦荒之初赋税全免,待垦荒运动初有成效,农民收成有所改善后,再实行减征。
绍兴三年(1133),朝廷招募百姓到湖北、浙西等地垦田,减免这些农民三年的田租,“初年全蠲,次年半减”。
绍兴十六年(1146),为促进京西路、淮南路地区农业开发,信阳军知军建议这些地区“应归业之民,如给复年限己满,止收半税”,耕种之初,免除赋税,年限满后,减半征收。
该建议得到了宋高宗的认可并得以实行。宝祐六年(1258),宋理宗下诏,到广西垦田的农民,“复三年租,后两年减其租之半”'也是采用了先免征,后减征,将二者结合的方式。
除了将免征与减征相结合外,南宋还会综合运用缓征、减征等方式。例如,绍兴三十二年(1162),高宗为推动淮南荒田的开垦,采取如下赋税减免政策:“淮南残破州军民户已佃逃、绝等田,且据目今实开耕田亩,将先立定税课特与减半送纳。未开田亩,权行倚阁,候及二年,并依旧输纳。”
高宗这一次实行赋税减免,便是将减征与缓征进行了综合运用。宋光宗绍熙年间,守臣胡彦国在推行经界法时,擅自恢复重赋,致使当地民生凋敝。
江东转运副使林枒上奏朝廷,将所增的赋税减征一半,倚阁五分之一,同样是将减征与缓征相结合。
不难发现,南宋在综合运用多种减免方式时,选择减免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当地对减免赋税实际需求的强弱。以减免垦荒地区的赋税为例,在垦荒初期农民生活处境较为艰辛时,常常实行减免力度较强的免征。
在农民有所收成,生活压力减轻后,转而实行减免力度相对较弱的减征或缓征。相较于单一方式的减免,这种将多种减免方式综合运用的方法无疑增强了赋税减免政策的灵活性,体现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