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都败诉后,如何反败为胜?

谈谈梁开贵 2024-08-01 10:30:47

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案件,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再审主要发挥纠错功能,若是对撤销权的起算点有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能否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监督?

相关案例

2001年,H酒店与L酒店、A公司订立合同,约定H酒店负责管理。2002年,土地使用权变更到L酒店名下。2005年,三方发生合同纠纷,酒店以及土地使用权先后变更到A公司名下。2007年4月,贸仲裁决L酒店和A公司违约,支付3000万元。2008年,H酒店申请执行,L酒店和A公司申请撤销执行,后法院通知贸仲重新仲裁。2010年3月,仲裁裁决L酒店支付3000万元,2010年6月,H酒店申请执行。

H酒店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是A公司拍卖取得,房屋是A公司出资建设,变更登记只是对所有权的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H酒店诉讼请求。

H酒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执行时告知H酒店代理人财产转移状况,所以撤销权起算点为2008年,撤销权现已消灭。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酒店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

H酒店向最高检申请检查监督,最高检抗诉,认为撤销权的起算点错误。最高法启动再审程序,认为H酒店的债权合法有效,撤销权起算点应为2010年3月贸仲的最终仲裁结果送达之日,故撤销权并未消灭。且H酒店执行阶段代理人的回复不能表明H酒店知道权利。故最高法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L酒店向A公司转让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权。

文启律师说法

因为对撤销权起算点的认定有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两次仲裁、法院三次审判,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法律仅规定撤销权的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但是司法实践对于起算点的具体认定有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是执行阶段代理人知悉之日,最高检认为是仲裁结果送达之日。债权人撤销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同时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避免债权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平衡双方利益。

文启律师建议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涵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总会存在立法空白之处。另外,即使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也会出现不同的理解,进而影响审判结果的最终走向。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一定要坚持主张自身权利。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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