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本是歌手
与粉丝之间的双向奔赴
但不少满怀期待的粉丝都遭遇过
买到“柱子票”“栏杆票”“台阶票”等
“奇葩票”的烦心事
↑演唱会中的“柱子票”
这类票因视野受限
观众在演出中往往
“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案例一
高价购票却遇“柱子票”
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去年,消费者倪某等9人
以699元、999元、1299元等
价格购买梁静茹上海演唱会门票
却买到“柱子票”
严重影响观看体验
于是将上海某演艺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求“退一赔三”
上海某演艺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为增加舞台角柱作为承重
属于常规舞台设计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视线被遮挡
即使被遮挡
也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程度
本案原告既未现场提出异议
也未中途退场
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二
大型设备遮挡视线
要求票务平台全额退款
购买某知名歌手演唱会
海口站门票的吴先生
也遭遇了“奇葩票”
去年2月,吴先生在某票务平台
花费1700元购买了演唱会门票
到演唱会现场后发现
其座位紧靠大型脚手架
且脚手架至少遮挡了
一半的舞台视线
导致吴先生观感体验极差
↑某演唱会现场
演唱会结束后
吴先生将某票务平台
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要求某票务平台退还
其购买演唱会门票所花费的1700元
法院判决
针对案例一
今年6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判令被告以阶梯式退票比例
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
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
近日,二审法院
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
经法院主持调解
某票务平台退还了吴先生1700元
演唱会主办方对于“柱子票”等“奇葩票”
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满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主办方在未提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 人民法院报 北京青年报 中国之声 上海闵行法院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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