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展示”能兑现奇石“经济价值”
石头是商品吗?比如一块元代灵璧石
图21-3 《玉山璞》 灵璧石 选图自“国石网”
《玉山璞》(见图21-3)等,它们有经济价值吗?
这个问题,笔者在《石道》第一部分里,通过回顾“石文化”历史,读者自己心里也已经有了肯定答复。同时,在现实社会中,比如吕梁石《塞下秋来风景异》,比如嘉陵江彩石《君临天下》等,就是笔者在产地的农户家里和网上,把它们作为商品来购买的。当然,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奇石与一般商品相比,它们存在着一些特殊性。
作为一般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它们的价值是凝结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在现实生活中呢,那些有价值的商品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比如,它们表现为产品、服务、资源共享、订购、转售、租赁、代理,以及贷款、期权、保险、股本,等等。
然而,作为有价值的特殊商品,奇石是在不同的地质活动中形成的,并没有所谓的凝结在该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不像其它商品那样表现出多种的经济价值形式。
同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们就像恩格斯所认为的那样,“首先是私人产品。但是,只有这些私人产品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为他人消费,即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时,它们才成为商品”。但是,奇石呢?一方面,它们不是私人产品,是天公地母创造的公共产品。因而不是“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的。另一方面,如同前面所说,奇石不是生产出来的。然而,如同其它商品一样,奇石也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中。
最后,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奇石不会被消费掉,转变成另外的形式;或者在使用的时候被磨损、消耗掉。相反,它们存在的越久,就越有价值。
因此,对于奇石的经济价值,比如吕梁石《塞下秋来风景异》,比如嘉陵江彩石《君临天下》,比如灵璧石《玉山璞》等,它们就像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瑟斯所认为的那样,其价值“不是固有的,不是存在于物体之中的,而是存在于我们人类之间,是人们对其生存环境的反应中创造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之所以有经济价值,是因为其中的吕梁石《塞下秋来风景异》,它的形状表现了现实中的大漠风光;同时,那块奇石的大漠风光的那个形状,也是他人能够愿意接受的,“是人们对其生存环境的反应中创造出来的”。否则,如果不在一定的场合来“展示”它,他人如何能够看见它那引起心里共鸣的山水形状呢?如何愿意接受它那大漠风光的形象呢?又如何来兑现它的经济价值呢?
由此可见,只有将自己的石头“展示”给他人看,他人才有可能表示愿意接受,从而勾起他们的购买欲望。
《石道》(1-4卷)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