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被碾死,请求赔偿会得到支持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陈梅像往常一样开车上班,因为是周一,所以堵车情况很严重,堵车时,陈梅将车挂到了停车档,拉上了手刹,掏出了手机玩了起来。
而此时的陈梅玩手机太过着迷,根本没有看到一位大妈神色不自然的撞了一下她的车头,自然的躺了下去。
过了没多久,陈梅在后车的喇叭声催促下,急忙挂上档,一脚油门踩了下去,准备加速前进,而这时传来的是一声尖叫,陈梅也感觉碾到了什么东西。
急忙下车查看,映入眼帘的是满地的血,原来陈梅将一位大妈碾了。
陈梅很慌,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最后,大妈被送到医院,未抢救过来去世了。
而在派出所,大妈的家属一直叫喊着让陈梅赔钱,还要让警察把陈梅抓起来。
陈梅将事故发生的过程告诉了警察,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当时在堵车,我的车速不快,不可能轧到人啊”
民警也很疑惑,看了一下陈梅的行车记录仪,又调取了附近的监控。
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内容显示:大妈在大街上溜达,观察着附近的车,然后大步的走了过来,自己撞了一下陈梅的车前方的大灯,顺势躺在了车的前方。
原来大妈看陈梅的车是豪车,来碰瓷的。
而经过调查,这位大妈确实是碰瓷的惯犯。
最后警察认定,是大妈的原因导致本场事故的发生,所以陈梅对本起事故无责任,因为没有责任,所以不构成犯罪。
大妈的家属不服,认为即使陈梅不构成犯罪,但大妈是被陈梅碾死的,陈梅应当赔偿大妈家属100万。
那法院会支持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大妈的家属认为,陈梅开车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且开车本来就不应当玩手机,是陈梅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大妈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陈梅认为,警察已经认定她没有责任了,她不应当赔偿。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本场事故陈梅不负责,而且警察已经认定大妈属于“碰瓷”,所以陈梅不应当负责。
而且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属于碰瓷的惯犯,应当意识到“碰瓷”的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陈梅开车时玩手机,虽然存在危险性,但并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妈家属的请求。
对于“碰瓷”,《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已经认定,碰瓷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是,所以,大家在遭到“碰瓷”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