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息的上达是官府和统治者获取信息反馈的重要渠道。
明清时期,地方绅士虽然能直接将官府旨意传达于民,但由于这些旨意的内容并非完全为民众接受。
由此绅士作为官民之间的中间者将基层百姓的民情民意以常规或非常规的方式给官府施压。
施压的内容集中体现在民间求赈济、抗租、反敲诈勒索以及应对司法的不公正方面,官府受以绅士为领导的地方社会的影响而改变政策。
这些举措能将民意直达官府,争取民众利益的同时,也拓宽官府获取信息的渠道。
明清时期各地虽然存在一定的环境差异,但不可否认无论是哪种乡村生活,绅士在其中的因素大多数都是积极的。
大体而言,绅士几乎都是通过请愿、控告方式维护基层百姓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不可忽视少部分绅士通过罢考、暴动等非法方式传达民情民意。
无论绅士采取的是常规的还是非常规的渠道,都能看到绅士大多数时候维护的是绅士群体和基层民众的利益。
常规渠道(一)请愿
在绅士下情上达的渠道中,请愿是较为基础的一种方式。
他们常常利用面子、与地方官员的私人交往、熟人等多种因素表达诉求、反映民意。
作为村民依赖和信任的对象,绅士通常承担着维护地方利益的责任,一旦地方利益受到威胁或者侵犯,绅士则率先通过“请愿”向上级反映以期得到理想结果。
以清朝后期发生在湖北省某县的“请愿”为例,一名官员被任命到该县担任知县,但该县居民听闻他以专横、暴行等方式治理,遂群情激愤大势反对。
见此情形,以当地一些绅士为代表,前往该省省会并向总督递交请愿书,请求派一位真正父母官到当地。
在这个例子中,更多的是绅士希望通过请愿的方式将民众的意见反馈上去,以期能改变现状。
类似于这种由绅士带头反对地方官到任的案例不仅出现在湖北省,在广东省潮州府某县、浙江某县、福建某县等都有因对地方官的不满而引发的绅士带头“请愿”。
以1889年广东东莞县为例,当地地方官员和绅士为官地租金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全邑会议”,讨论反对地方官的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绅士扮演的是领导者的角色,将民众聚集起来共同讨论交流。
在这些地方领袖中,有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和一名监生,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知府请愿要求他们适当体恤,“士民”都联合签名以支持他们的告示。
类似东莞绅士带领请愿的例子数不胜数,多数时候起因于绅士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他们几乎在请愿中扮演的都是领导者的角色。
对于民众而言,“天高皇帝远”的观念似乎已经深入,相较而言民众更多的是认可和依赖身边的权威,绅士自然成为不可忽视的对象。
请愿的方式通常是温和的,是绅士把地方民众聚集起来共同商议之后,将民意向地方官反映的过程,这种方式不会引起地方官的排斥和拒绝,因而诉求也能得到适当满足。
(二)控告
“控告”简言之即“控诉、告状”,在中国古代有较为系统的起诉制度,到了明清时期发展也比较成熟。
但“控告”制度对控告主体、控告层级、控告费用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因而普通老百姓几乎不可能成为“控告”的主体,这一任务就落在了地方绅士的身上。
史料记载,嘉庆六年,直隶定州由于突发大水,整个州民陷入饥荒状态,无人援助。
因而当地绅士张洛公、宋蛮子等九人率领百姓到富户家乞借粮食,但未得到富家同意,于是赴州治控告该地富户和地方官员。
因为绅士清楚地知道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引起地方官的注意,进而向上反映情况、表达诉求。
除了明清时期的普通控告之外,清朝嘉庆年间“京控”也开始成为社会问题,可以简单将之理解为“赴京控告”,因而相比普通“控告”,“京控”对象有所限定、费用较高、耗费人力等特征。
京控的实质是一个逐级上诉的过程,民赴京城呈上诉状以此传达民情民意。
按照“京控”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四类:官员、生监、平民以及其他主体。
其主体不同数量也存在差异,据学者统计,清代京控案件多达3340起,其中,以生监为主体的“京控”事件达635起,占总体的19%。
这里的生监实际上就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绅士群体,他们或因自身利益受损或与其他人联名进行京控。
例如在道光十年,江苏盐城县某生员因怀疑该县县官滥征当地民众的救济钱粮,而共同赴京控告。
非常规渠道(一)罢考
科举考试在中国古代是选官的重要途径,地方上的乡试则是最为重要的一关,而地方生员往往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罢考”以示不满,以期维护自身权益。
自顺治年间至光绪二十九年,据统计,罢考事件有23起,涉及到12个省22处府州县。
可见范围广泛,明清时期以江西和河南的罢考事件最为典型。雍正初期,针对当时大部分地区出现的“移民潮”引发的“土客冲突”,出台了“棚民”政策。
但由于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各省不得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
以江西省万载县为例,明朝初年来自福建、广东和赣南山区的流民来到相邻的万载、萍乡以及湖南浏阳等地,搭棚而居并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甚至有权直接参与科举考试。
拥有和土著一致的权利,围绕“棚民”入籍问题而引发了土著绅士的不满,在长达45年的“学额纷争案”中,各级官员互相推诿,迟迟不予解决绅士的诉求和请愿。
因为绅士清楚的知道他们的利益与中央政府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中央政府没有为他们分配学额是因为“舆情不能及时上达”,是因为中间环节出了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让中央政府知道真相。
因而部分绅士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罢考”行为示威,雍正二年的县试考场空无一人,至此罢考事件之后,才引起当地知县等官吏的重视,加快了对“学额纷争案”的处理。
1851年的广东东莞县一些绅士和南海县某所书院的学生也拒绝参加规定的地方考试,通过罢考来反抗所在地知县所采取的关于税收和金钱方面的举措。
此外还有较为典型的“河南省封丘罢考案”,起因于明末清初的堤坝无人问津,河南省封丘县知县下令“士民一体”政策,该政策明确要求绅士、庶民无一例外,均要按照土地亩数“各令社出夫,论方给价”。
这一政策的出台威胁到了绅士阶层的利益,引起了当地诸多生员的不满,他们不仅向抚呈控告,还将该地知县阻止在城外,要求其保护绅士群体的合法权益。
但这些行为并未得到满意答复,由此引发了“仅有生员二十三人应试,余皆罢考”事件以反对“士民一体”政策。
事发后,河南总督和巡抚向雍正帝汇报此事,雍正得知此事后也高度重视,并下令严查严办处罚相应生员。
(二)暴动
这里的“暴动”不同于普通的乡民之间的争斗,主要是指乡民为表达对地方官的不满情绪而采取的群体性暴力行为。
是一种更为直接的反抗方式,一般是通过非常规且不合法的反抗进行的,因而暴动多是在其他向上级反映的渠道无效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暴动”过程中,绅士通常扮演组织者或煽动者的角色。
绅士之所以在“暴动”中拥有重要地位不仅是他们较高的社会地位,还因为他们识字,这使他们在参与暴动中拥有知识或者技巧。
尤其是在清末较为动荡的时期,一方面苛捐杂税繁多,另一方面贪官污吏横征暴敛,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暴动”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他们的武器。
绅士领导并参与暴动的事例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在河南、山东、湖南、贵州、广西等省份都有乡绅领导的“暴动”。
例如在1854年河南省组织的反勒索暴动,其领导人之一就是当地的生员;
据记载,1885年贵州某县的一场暴动也是由一名举人和几个武生共同领导的,这个队伍最后演变成了当地所有民众。
由于绅士在地方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只要绅士煽动民众参与进来反对地方官,民众几乎不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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