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城管执法范围向乡村的扩张引发了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城管频繁涉足乡村执法,究竟是否恰当?
乡村与城市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城市人口高度集聚,商业活动呈规模化且规划性极强,城管执法体系应运而生,旨在维护城市的井然秩序、整洁外观以及公共资源的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反观乡村,农业生产占据主导地位,村民居住相对松散,生活环境更为开阔且遵循着传统的自主模式。乡村集市往往是历史传承与村民现实需求相互交融的产物,其经营模式随性自然,营业时间亦契合农时与村民生活节奏。
城管深入乡村执法时,屡屡遭遇重重困境,不乏引发激烈冲突的案例。例如,在某山区乡村,一位年逾古稀的老农,每逢收获季节,都会在自家门口晾晒谷物,这一延续了几代人的习惯,却被前来执法的城管视作违规占道行为。城管执意要求老农立即清理,老农据理力争,认为自家门口的空地属于私人领地,且晾晒谷物是为了保证粮食的妥善储存,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导致老农情绪激动,险些引发身体不适,周围村民见状纷纷上前理论,场面一度陷入混乱。
又如,某乡村的传统集市上,一些村民长期在此售卖自家种植的蔬菜水果,这些摊位虽略显简陋,但却是村民们重要的生计来源。城管按照城市管理标准进行集中整治,欲强行取缔这些摊位。摊主们都是朴实的农民,面对突如其来的执法行动,他们难以理解,认为自己只是在沿袭祖辈的经营方式,并未妨碍他人。在争执过程中,一位摊主的果蔬被城管没收,该摊主一气之下与城管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村民对城管的抵触情绪愈发强烈。
从执法依据和管辖权的层面审视,城管的执法权限主要依托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在乡村情境中的适配性存在先天不足。乡村事务的管理架构更多地植根于村民自治的传统以及专门针对农村的法规政策体系。城管贸然进军乡村执法,极易陷入执法依据匮乏、管辖权模糊的泥沼,这种越权执法的嫌疑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理念背道而驰。
并非意味着乡村无需规范治理秩序,而是乡村的管理应深度契合其独特的历史人文、社会经济特点与内在规律。应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强化村民的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意识,辅之以专门针对农村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城管部门理应精准界定自身的职能范畴,聚焦城市管理的核心使命,持续推动城市管理向精细化、科学化方向迈进,而非不加区分地将执法触角延伸至乡村领域。唯有如此,方能有效规避不必要的矛盾冲突,促使城市与乡村在各自适宜的管理范式下和谐共生、协同发展,共同绘制出社会治理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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