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寨的农民贾金发曾发出疑问:若没有实行分田单干,而是依循毛主席当初的构想持续前行,大寨的未来将呈现怎样一番景象?这一提问,不仅承载着对历史的深刻反思,也寄托着对乡村未来的无限憧憬。但历史的车轮还是不断的前行,当包产到组、大包干到组这种形式初露端倪时,便遭遇了种种阻力和质疑。有人担忧这是否是走回头路,甚至公然提出要“抢救大包干”,认为它动摇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然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称赞道:“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收多收少都是自己的。该拿的拿在明处,该得的心中有数。干部省心,社员放心,我们越干越有劲。” 1952年,中共中央东北局在精心制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中,首次引入了“包工制”的崭新概念。该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灵活采用“按活计或季度划分的包工制,并逐步向常年包工及产量定额制过渡”,同时,“针对部分工作,还可推行个人负责制”,以此激发农民的劳动热情与创造力。次年4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在东北局“按季节包工制”的坚实基础上,勇于探索,进一步提出了“包产制”的创新模式。对于东北局与华北局的这些积极尝试,党中央给予了高度肯定与全力支持,并迅速将这一经验转发至全国各地,以供学习借鉴。 时任全国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凭借其深厚的农村情怀与敏锐的洞察力,深刻认识到在合作化进程中,必须正视小农经济依然广泛存在的现实。他主张在强化农业集体生产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并发挥农民个体生产与劳动互助的双重积极性,确保农民的个人利益得到应有关注。 为此,在1953年与1954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邓子恢严厉批评了合作化中出现的“吃大锅饭”现象,并明确提出了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旨在迅速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产量的显著提升。在他的不懈推动与倡导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其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为农业生产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特别是在1956年春夏至1957年春期间,四川江津等地大胆尝试了“包产到户,地跟人走”的创新责任制,这一举措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使得江津地区成为了全国最早实行包产到户的地区之一,尽管当时“包产到户”这一概念尚未正式形成。与此同时,安徽、浙江、广东、广西等地也纷纷涌现出包产到户的生动实践,而河北则创造性地实行了“田间管理包到户”,标志着包产到户责任制在中国大地的首次亮相。 尽管包产到户遭遇了严重挫折,但农民对于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渴望并未因此而熄灭。从1959年开始,各种变相的包产到户形式悄然兴起,并随着岁月的推移,在1960年之后呈现出明显的递增趋势。尽管县委县政府频繁发文要求纠正,但这一势头却愈演愈烈,难以遏制。这些变相的包产到户形式多种多样,目标直指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 它们通常只涉及集体的部分边缘土地或闲置土地,如边角地、山坡地、荒地等,而绝大部分的集体土地仍维持统一经营的模式。同时,为了减少风险与争议,全年包产到户的形式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利用大田作物生产的空闲季节进行短期包产到户。 在这一时期,各地农民充分发挥智慧与创造力,发明了诸如“征购粮集体种,其余田分到户”、“每季都有部分田分户种”、“山边田分户种,好田集体种”等多种形式的包产到户方式。其中,上塘镇塘山村在三年困难时期采取的变相包产到户策略尤为巧妙:他们利用国家关于母猪饲料田的政策,以养猪为名义,为每家每户分配了半亩田地自主耕种。有的生产队甚至根据小猪的数量,额外分配了400藤地(即能种植400棵红薯的土地)。 时至今日,在中西部的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村面临着二、三产业就业机会匮乏的困境。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有限,仅靠土地收入难以维持家庭的基本生计。因此,许多农民选择进城务工经商,以扩大家庭收入来源。然而,与城市相比,中西部农村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仍然相对落后。只要条件允许,农户家庭都渴望进城居住,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并非怀有“乡愁”,而是怀揣着“城愁”——即能否在城市中安居乐业的深深忧虑。 在此背景下,中西部农村呈现出三种截然不同的农户类型:一是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已举家迁往城市的农户;二是家庭中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留下老年人留守务农的农户;三是全家仍留在农村,以务农为生的农户。其中,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农户家庭占比最大,约占中西部农村农户的70%左右。这类农户家庭中的青壮年劳动力通常在城市务工,而老年人则留在农村务农,通过代际分工实现家庭收入的最大化。一旦这些半工半耕的农户家庭在城市中获得稳定的就业与收入,具备全家进城的条件,他们便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进城买房安居,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这种富人进城、富裕农户进城的现象,已成为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化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