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业主发来一则消息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说的是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更换物业后,原物业表示对业委会成员资格质疑,并向业主公开了举报信,今天和大家谈谈物业是否可以通过举报业委会来阻止被解聘呢?
山东省滨州市的石榴玉兰湾小区,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业主大会,并于5月29日公开唱票表决通过了更换物业的决议,5月31日业委会发出了表决结果公告。但小区物业石榴物业集团滨州分公司对此不服,于6月1日向小区业主公开了举报信,对业委会成员提出质疑。
从物业公布的举报信内容看,举报的事项就是一项——业委会7名成员长期拖欠物业费,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以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认为应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物业认为:业委会成员带头拒缴物业费,扰乱小区正常、和谐的管理秩序,已经不具有代表业主行使业主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我司已向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深入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最后请业主慎重考虑:业委会成员作为候选人是否可以完全、公正地反映全体业主的意志,是否可以抛弃私利、公平地行使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分析出出以几点:首先,小区早已成立业委会,不知当时物业是否提起过异议、是否向有关部门举报业委会成员资格有问题,但即使提出异议、进行过举报,应该没有得到支持和认可,否则业委会也不会成立。物业是在业委会公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更换物业的第二天,就向小区业主公开举报信,并请业主考虑业委会成员的问题,这明显就是针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更换物业不服而做出的反对行为。
其次,物业向业主公开的并不是一封向上级各部门的举报信,不仅没有说明是向哪些部门举报的,也没有写出要求上级各部门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只是指出业委会成员的一些所谓问题,请业主们慎重地考虑。感觉物业意在煽动业主对业委会的不满,而达到其不被更换的目的。
最后,物业在所谓的举报信中指出业委会成员的问题成立吗?广大业主现在都已清楚了,业主是否欠物业费并不能成为参选业委会的限制条件,今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的物管条例都将此条件删除了,例如黑龙江省、重庆市等。所以,物业公开的这份所谓的举报信,从形式到内容都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内容及意义,业主对其这种拙劣的抗拒被更换的行为只会是嗤之以鼻。
还有一点,如果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过程中真有问题,也是小区业主之间的事,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而物业并非小区业主,是无权来掺合的。
对业主选举中的纠纷是否可以起诉呢?最高院在《民法典》物权篇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注意是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受理的,但业主可以起诉街道办、住建局等行政部门,物业会吗?物业敢吗?
综上,物业妄图以举报业委会成立违法、业委会成员资格有问题等来达到不被更换的目的是完全徒劳的。那物业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该怎么办?如果物业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已到期,那属于正常更换,如果是前期物业在业委会成立后被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更换的,物业属于直接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其实,物业要想不被更换不被解聘,应该做的就是不侵占公共收益、不贪图公维资金,只有用真诚、优质的服务,才获得广大业主的认可,否则只能被业主们抛弃,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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