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的运营模式
众筹的运营模式:第一,成立发布项目的众筹平台,好比淘宝网,第二,由筹资人在经过众筹平台审核合格之后,筹资人在众筹平台发布有融资需要的项目。项目必须是具有明确目标的,通常高新技术产品、影视产品、出版图书、制作专辑等。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学历等,并且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第三,项目发起人要与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众筹平台一般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而是从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比例一般控制在5%-10%。
二、众筹模式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证监会发言人张*军在2014年3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张*军还透露,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那么众筹模式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投资人的权益缺乏明确保障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来看,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因二者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导致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出资人获得获取信息能力较弱,极易受到损害。
通过小编审阅众筹网站的服务协议,以众筹网为例,众筹网的服务协议第五条中规定:
(1)筹资人承诺,如项目众筹成功,及时兑现对项目投资人承诺的回报;如项目众筹失败,同意众筹网将众筹款项及时退还项目投资人,并由筹资人就项目众筹失败的原因等对项目投资人作出解释。
(2)如您与项目投资人在兑现回报过程中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筹资人本人承担,如因此给众筹网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筹资人应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3)如筹资人在兑现对项目投资人的回报过程中,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公司)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筹资人本人承担,与众筹网无关。
其中第(1)项中众筹平台服务协议中要求筹资人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小编认为此项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无法兑现对出资人的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还出资以及当筹资人筹资成功后但是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其中第(2)和(3)项中规定的是在兑现回报过程中,筹资人与出资人或者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都与众筹网无关,小编认为这一项内容众筹网将自身的责任撇的很是干净利落,任何纠纷都跟自己无关,因此出资人在与筹资人在兑现回报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很可能在众筹网平台上有难以获得应得的保障风险。
(二)信用机制缺失
我国股权众筹的最大障碍就是诚信。虚拟网络背后的筹资企业信用如何,不得而知;筹集到位的资金如何监管,企业有了盈利之后如何分配,也都没有法律规范。更不用说,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还相当低下。
众筹网上项目的信用机制目前仍然建立在项目审核人的主观审核以及朋友“介绍”、“推荐”的人际道德层面信任上,对投资人的保障方面,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批发放资金,而不是Kickstarter模式的一次性将资金发放到位。虽然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过筹款方诈骗、挪用款项的事情,但对投资人利益保障方面的隐患,确实就像一颗定时炸弹。
(三)众筹还面临着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等法律风险。
前者主要针对的是产品众筹,如果众筹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不实或者是虚假项目,在平台上募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等行为会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钱款转移或挪作他用,则有可能导致“集资诈骗罪”。
后者是股权众筹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目前,所有的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而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股权众筹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即《证券法》和《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界定。据中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得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公司法》则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人至200人。
针对200特定人的“红线”,尽管被众筹平台以股份代持等创新的方式巧妙规避,但这毕竟给有效的公司治理形成一定的障碍并给投资人的权益保障埋下了隐患。
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是一种游走在现行法律灰色地带的商业模式,就像是万丈深渊旁边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粉身碎骨。但众筹的理念、众筹的魅力以及众筹可能对现行创业模式的颠覆无疑又刺激着很多人投入到这个领域。在国家鼓励中小型企业发展、鼓励创业的大背景下,众筹模式可能会引领新一轮的创业潮,国家在政策方面可能也会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