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学专家:医院对超期冷冻胚胎处置权关键看有无合同约定

重案组37号 2020-12-20 21:15:57

12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医院与患者对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如何处理有合同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可以依约定对冷冻胚胎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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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原解放军第174医院)12月14日发布通知称, 因该院泌尿外科生殖医学中心每年有上万枚试管胚胎形成,成立近20年以来保存的冷冻胚胎达10万枚,大量占用医疗资源。 近期该院拟对超期冷冻胚胎进行统一处理,第一批系2010年前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 在公告发出一月后尚未来院声明者,视为放弃冷冻保存拟做销毁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胚胎冷冻技术系目前保存生育功能较为成熟的方法,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摄氏度的液氮环境中长时间保存。

▲ 陆军第73集团军医院12月14日发布的通知。医院官方公众号截图

12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刘智慧教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医院与患者对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如何处理有合同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可以依约定对冷冻胚胎予以处理。”

法理上,更倾向于将胚胎视作一种“特殊的物”

新京报:胚胎在法律层面,应算作“物”还是“人”?

刘智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胚胎法律地位的认定,在立法缺位的背景下,只得从法理中寻求合理解释。

2014年无锡夫妻双方意外死亡后遗留的冷冻胚胎案曾经备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意外死亡后,遗留的体外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和家族仅存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的尊重和保护。

无锡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失独老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诉求。

2018年南京胚胎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单方废弃胚胎构成对对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更倾向于将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对待。

建议:医院和患者最好事先约定

新京报:医院是否有权对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进行销毁?

刘智慧:对于冷冻胚胎问题,我国从2001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之后在2003年又修改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颁布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规则》。

这些立法主要规定了相关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也多仅限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中的从业人员,并未对一般自然人就人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内容和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医院与患者对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如何处理有合同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可以依约定对冷冻胚胎予以处理。如果医院和患者对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的胚胎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就需要司法者根据习惯予以裁判。

冷冻保存人工胚胎是一项成本极高的工程,保存期间设备的监测、液氮的损耗、存储空间恒温恒湿条件的维持都需要大量的投入,胚胎的长时间保存造成了医疗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患者与医院失去联系、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医院采取合理措施仍然无法与患者取得联系的情形下,我倾向于应当允许医院做出销毁的决定。

新京报:对此你有何建议?

刘智慧:这个事件也提醒医院和患者最好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以免发生纠纷。具体而言,可以就在患者夫妇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他们与医院失去联系、逾期未交冷冻保存费等情形下,对胚胎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约定。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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