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征免这样确定整理/税海涛声
一、自然人(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二、除自然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计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涉及的税率: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销售图书(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9%(按具体适用的政策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注意“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的区别:
税收上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按照“销售旧货”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固定资产属于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抵扣实际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除自然人(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这样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并公布)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首发:税海涛声 微信公众号 《免税还是征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的征免这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