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是否可以判处拘役
对于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的,但这不代表累犯不可以判拘役,如果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所犯的罪的最高刑是拘役的,仍然可能对累犯判处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
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
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二)特殊累犯构成要件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
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