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东翼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安装有带式输送机,巷道内未设置消防支管;
2.矿井总回风大巷测风站处未设置风速传感器;
3.副斜井运料绞车1-1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3mm,超过2mm;
4.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安装位置距迎头较远,现场试验不能清晰听到应急广播的报警声;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应急广播;
5.现场试验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240m处跑偏保护装置,行人侧跑偏保护装置滚动导杆动作后无法回弹;
6.井下现场检查时,中央辅助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放置有半瓶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7.现场检查时,对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现场进行风电闭锁试验,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现场对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做甲烷电闭锁测试时,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
8.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
9.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发现,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通过异地控制实现断电功能,未由现场设备实现该功能;
10.二号中央回风大巷多处顶板锚杆、锚索处有淋水,三处集中抽水点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进行涌水量观测;中央辅助运输大巷第一组探放水钻孔涌水量观测记录不全,缺少11月份观测记录。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5.5.2.2(a);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0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水掌村刘新窑组,法定代表人为李自新。井田面积120.52平方公里,项目建设规模30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