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树德 聂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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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盛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害人曾某某,盛某提出愿意支付人民币1500元与曹某某开房间发生性关系,曹应允。二人见面后盛柯为达到少付钱款的目的,先将曹某某骗至商业区。当二人走至二楼一无人的楼道内时,盛柯提出要与曹就地发生性关系,曹不允,盛柯即打了曹某某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因听见楼道内有声响而停止。
之后,盛某带曹某某去开房间,曹某某乘盛某向其朋友借身份证开房间谈话时,乘隙逃脱,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分析
在性交易关系中,被告人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害人表示同意,相当于是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因为违法而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但从客观上来说就是一个性交易“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双方均遵守事先达成的合意,那么就可以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在本案中,双方见面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人盛某为了达到少出钱的目的,提出要在一个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由于性行为的私密性决定了其交易地点的私密性,盛某的这一变化等于是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这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于这一新要约,曹某某并没有承诺,其明确作出了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虽然这种表示没有达到极力反抗的程度,但意思的表达是明显的,被告人也是明知的。
由于女性对自己性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对性交对象的选择权,同时也包括对性交时间、地点场所以及方式方法的选择权利,行为人侵害女性上述任何一项权利,均被认为是侵犯了妇女对性的自主选择权,应以强奸罪论处。
法理分析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关于妇女对性的自由决定权的具体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妇女对性交对象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是妇女性自由决定权的最主要的体现所在,要求妇女对具体的性交对象有明确认识,并愿意与之性交。
2.妇女对性交时间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尽管妇女愿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而且在此之前甚至已经或者曾自愿与行为人发生过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对再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仍然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为人在被害妇女不愿意的时间内与之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3.妇女有对性交地点或者场合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果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却要求在特定地点或场所进行,而不同意在某地、某处发生,他人强行与该妇女在该地点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4.妇女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例如,女子同意与某男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必须以该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如果该男子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想使用安全套,因而被该女子拒绝而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该女子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同样违背了女性自主选择性活动的权利,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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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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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你,那些包二奶的,女的要求在床上搞,结果生拉活扯地把人家弄在办公桌上搞,那又怎么判?
中途加价算强奸?
只要没拿本,女方不同意都算强奸。
强奸定罪标准最重要的一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出轨、包二奶的都按强奸罪定罪
李珮霞案怎么安排一下
请喝可乐算吗
得了吧,高清
卖淫嫖娼判刑就好了,不要留缝
这一条肯定是女同胞提的[呲牙笑]
内容都没必要了解太多了,还是印度人实在
这个故事教育大家,一定要谈妥了,签好合同了再办事
果然男女平等!
女方都可以学一下,偷录下视频,只要男方有强迫行为的,等分手了如果分手费不符合心意,就告他强奸[得瑟]
那女方变更约定呢?
包养算强奸,这样才服
女人毛的是水做的.是金做的。没钱免谈
哦 以后都全程录像,不然,强奸和勒索真不好解释。
这特么矛盾
不履行合约,还有理了
都是些奇葩事情!没有契约精神
什么些乱七八糟的法律。这不叫法律,这叫钻牛角尖。
女抢男为什么没有强奸罪
女的说是强奸,就是强奸
超时也应该算
这特么中途撕毁条约
呵呵
切
女方事前同意,事后反悔一样可以告男的。妇女报说了,女方同意也可以撤销
这个定义是不是说只要女的说是强奸就可以定为强奸
这不是卖淫?[笑着哭]
这个有点模糊!结婚了,衣服都脱了女方中途不同意那怎么算?
不婚不生幸福一生
绑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