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带着同学留的3万元存单去银行取款遭拒,银行方面表示由于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请法院依法审查!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早在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双方的关系比较好。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
樊老先生(化名)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30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
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
于是,杨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素材来源于新闻晨报)
评论区中,有不少网友留言:银行的信誉越来越令人担忧!存钱的时候是“笑脸相迎”,取钱的时候是“百般刁难”!银行想据为己有,多少绝户,该怎么判?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理解:银行做的对,这种关系很难辨别真假,必须要有完善的证明材料!我为银行说句话,这个涉及子女的继承问题!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樊老先生生前将30万存款存入银行,双方成立存款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约定返还存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事件中,根据杨老先生提供的证据表明,2018年10月,樊老先生将款项存入银行处,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上述存款到期之后,银行方面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存款本金及利息。
换句话说,本案中,樊老先生死亡后,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支付请求权即构成其遗产。自然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法定继承、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樊先生去世之后,因为没有其他亲属,并且指定杨老先生作为受遗赠人,杨老先生依法承继了上述存款的权利义务!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1127条规定: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外祖父母、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其遗产。
本案中,樊老先生有兄弟是参军的,后来上世纪50年代已经过世了,同时他父母也在六七十年代都过世了,再加上没有结婚,并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他给他堂弟堂妹的200万存款,也已经通过遗嘱的方式解决了)。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所以说,死者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个继承人之外的人就是受遗赠人。本案当中,杨老先生与樊老先生是同学,不是亲属,所以杨老先生获得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杨老先生已经提供了系列证据,樊老先生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同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主任原则!银行方面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进行辩驳,现亦无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或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银行方面应该及时支付30万存款及利息。
最后,婚姻家庭继承毕竟是大事,尤其涉及到遗产的分配问题,大家都应该谨慎对待,搞不好就容易对博公堂,尽可能的办理公证业务,避免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