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好走完这些法律途径后,再进行信访、申诉!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2-18 10:56:2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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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申诉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手段,《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申诉书要怎样写才有效呢,可以参见笔者《最高院:申诉书要避开这些坑,否则申诉会失败!(附申诉书模板)》一文。

那么,申诉之前,通常还有有哪些法定的救济渠道呢?

走到申诉这一步,这几个环节大家都比较熟悉,诉讼开始后,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不服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六个月内还可以申请再审。

对再审不服的,规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如果检察监督仍然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后,还能怎么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只有在这些有效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之后,问题仍未解决的,才需要申诉。

申诉要达到什么目的呢?

申诉人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申诉启动重审。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时间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纠错的监督程序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申诉成功可以不受时效约束,重启再审程序。

但是由于申诉督促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了,所以就需要当事人找准问题,不懈努力,以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说服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除了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外,还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各级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或监察委员会依法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中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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