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金的性质
基本养老金是劳动者在退休后获得的一种生活保障,其来源通常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缴纳养老金,因此养老金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二、分割原则
公平、公正、合理:在分割养老金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考虑实际情况: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需求和生活状况,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养老金的积累情况等因素。
三、分割方式
协议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养老金的分割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养老金的归属、分配比例等事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能够减少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
法院判决分割:
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养老金的积累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分割决定。
四、具体情形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
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平均分割,或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
离婚前双方缴交了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离婚时双方均未退休,均未领取养老保险:
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
可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总额为基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时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储存金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
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可依据个人实际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本着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分割。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离婚时基本养老金的分割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