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补缴社保,被判承担60%补缴滞纳金!

树欲静刘艳 2024-10-23 18:31:02
(2024年案例) 员工入职时,自愿放弃依法缴纳社保,公司也同意;员工离职后,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那么,因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案例,从损失角度来分析、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靳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从事陶瓷行业生产工作。 2009年3月1日,公司向靳某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靳某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靳某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为靳某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靳某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靳某于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靳某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为靳某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0日,公司、靳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经税务部门责令,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4日为靳某补缴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靳某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就与靳某的滞纳金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月9日,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放任不缴社保,均有过错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意而被免除,双方无权对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协商变更。 靳某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保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保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靳某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靳某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因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靳某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靳某应将其负担的滞纳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还公司。公司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靳某上诉:公司违法,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1.靳某于2007年5月入职,而公司于2009年3月才向靳某出具购买社保的告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员工入职第一年公司就应为员工购买社保,而不是在入职近两年后才告知其购买,公司作为一家法务健全的大公司明知不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是违法行为,利用其强势地位让员工签《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以及《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均是为了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因此,靳某和公司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处罚措施,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时所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补缴金额,补缴所需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公司以靳某曾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靳某承担滞纳金依据不足。 3.靳某和公司都已在2021年12月根据税务部门核算结果按照各自承担部分完成上缴金额,靳某已于2023年3月办理退休,已失去收入来源,仅靠退休金维持生活,已无能力缴纳本不该自己缴纳的巨额滞纳金。 二审法院:双方对未缴社保均存在过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公司没有上诉,视为服判。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公司、靳某应如何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靳某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靳某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靳某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靳某返还合理有据。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靳某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靳某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有话】 实际上,这里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种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大小,这就是法院“酌定”的范畴。 法院认定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因有三:其一,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求补缴社保,这是导致用人单位产生了滞纳金的原因之一;其二,用人单位放任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导致其产生滞纳金的原因之一;其三,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从损失的角度除非,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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