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的国家政权,它虽然只存在了短短的九十八年,却对我国古代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外族文化融入华夏文明的方面,其影响力堪称举足轻重。对于元朝灭亡的原因有很多的说法,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在主流的历史圈里,很多人认为元朝灭亡是来自于它的残酷统治对老百姓施以暴政,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反抗,最终在元末农民战争中将其推翻。可这种说法却无法得到所有人的认同,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就不这么认为,他认为元朝灭亡是“失之以宽”的体现。
历史教科书和明太祖朱元璋的说法明显是背道而驰的,那么到底哪种说法更接近事实的真相呢?要解释这个问题中的矛盾,必须先要从元朝在中原的统治秩序开始。在读书的时候,元朝部分的历史都是学得比较简略的,其中最为重要的篇章便是关于四等人制度的。按照教科书的说法,元朝统治中原期间将老百姓分为四等人,分别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在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元朝对百姓层层施压,形成了残酷暴戾的统治制度。据说蒙古人享受至高无上的特权,打死了汉人也只需要赔一匹马的钱。
因此主流历史圈认为,元末农民起义战争的爆发,就是因为蒙古人对下等汉人和南人的统治太残酷,因而引发了内乱和暴动。从现在公布的史料来看,这种说法完全是主观臆测的,也是没有确切证据的。首先,四等人的制度并没有在元朝的任何一个官方发布的诏令中出现。这种说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历史学家屠寄编撰的《蒙兀儿史记》中,但并没有指出其制度的来源。元朝的确有倾向于蒙古人的制度,比如“汉人不得为相”等等,但要说把全国上亿人分成如此精细的几个等级,这不是一句话可以办到的。
其次,元朝的制度中对蒙古人的确有优待,但在元朝的朝廷中也有很多汉人官员,以至于汉学在元朝成为官学,并成为科举取士的重要途径。在元朝的很多朝廷重臣中,不少都是来自于汉族或精通汉学的蒙古人。比如伯言、脱脱等蒙古贵族就精通汉学,脱脱还组织编撰了宋金元史书,成为元朝最后一任权倾朝野的宰相。而元朝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官员中精通汉学的也不少,比如大名鼎鼎的郭守敬、刘秉忠、张养浩等等。实际上在元朝朝廷中,除了掌权的正职必须由蒙古人担任外,副职和其他职位以汉人、南人最多,色目人并不多。
第三方面,从《元典章》来看,尽管蒙古贵族有着极高的特权,其家族子弟很年轻就能在朝廷中出任高官,但中下层的蒙古百姓的生活与汉族无异。他们一样受到上层社会的剥削和压迫,生活一样非常困苦。在元末时候,元朝北方陷入了大饥荒之中,大量的蒙古百姓不得不卖儿卖女求生。蒙古人一样被卖到汉族地方大豪的家里为奴,甚至有远卖到蒙古汗国别的分支国家的蒙古百姓。从这个方面看,普通的蒙古人比汉人、南人也没有优势待遇。这些都说明了所谓的元朝四等人制度是空穴来风,毫无依据的谎言。
如果从元朝留下来的史料来看,却发现明太祖朱元璋的说法并非无的放矢,而是真正的对于元朝弊政的深入分析所得。朱元璋是元末农民起义的大将,是对元朝统治有着深刻体会的人。作为明朝的开国皇帝,对于如何统治这个国家,必然有着自己的想法,而这其中基础方面的东西离不开对元朝及其前朝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首先需要解释的是,朱元璋说元朝“失之以宽”的宽,并不是指元朝的政治制度“宽仁”,而是指元朝对于地方豪族和官僚的管理非常“宽纵”,在国家制度的执行上甚至可以用宽泛和粗糙来形容。
在各种史料中都对元朝政治制度的宽纵和粗糙有着详细的记载,比如户籍制度和税务制度都非常混乱。由于元朝疆域过大,民族、宗教、民俗等太过混乱,所以没有形成统一的户籍制度,只是以各地特色的不同形成了“诸色户计”的制度。这种制度按照人口家庭的职业进行划分,分为兵户、匠户和菜户等。有的地方按照宗教信仰进行划分,形成不同的户口类型。这不是四种人的等级制度,只是为了管理这些专业人口而形成的职业世袭制度。这种制度后来延续到明朝,明朝中前期的一些杂税都是以这种职业划分的特色来缴纳的。
元朝的税务制度更加混乱,不但没有统一的说法,而且不同的地域缴税方式还不同。比如原来金朝统治的北方延用了五户丝税制,而南宋统治的南方则用两税制。如此一来治国变得非常麻烦,朝廷下派的官员换各地方就不知道怎么操作了。于是为了简化操作六层,元朝后来开始用包税制。也就是将税务征收大权委托给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只规定一个数额,具体收税方式不论。这些权力往往被地方豪强把持,于是便成为了豪强们鱼肉百姓的工具。元朝对百姓的暴政,实际上就是这些掌握委托权利的地方豪强对老百姓的盘剥。
不论是在户籍方面,还是在税务方面,元朝的上级地方官都很少亲自管理政务,都把这些委托给了地方的下级官吏和地方豪强。地方豪强掌握权力后进行寻租,然后无限扩大权利,对百姓进行各种盘剥。就税务而言,外包后的收税比朝廷定额多数了几十,甚至于上百倍。按照史料皆在,在元朝中期的六七十年间,商税增加了将近十倍,盐课增加了二十多倍,茶课则增加了恐怖的两百多倍。这些税收只有少部分被运到了元大都,大部分都被地方官吏和豪强们瓜分了。如此一来百姓的压力超过了临界值,自然引发暴动和农民战争。
除了在户籍和税收方面,元朝在国家的其他制度上也充满这宽纵和粗糙的执政现象。比如元朝初期没有统一的法律典籍,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条文,有的延用金朝,有的延用宋朝。后来颁布了《至元条格》等新律,却也没能完全替代宋金辽的法律,于是各种乱七八糟的法律混用,给了地方豪强浑水摸鱼盘剥百姓的机会。可以说元朝对地方官吏和豪强的管理几乎是没有管理,对于各种腐败现象听之任之,是民间矛盾不断积累甚至激化的根源。而这些地方豪强和管理大多数都是汉族人,并没有所谓的四等人制度。
在明朝编撰的元朝史书中,对朱元璋的说法是高度肯定的,不少地方都提到了“法度宽纵,人物多乐从乱”的说法。因为这种宽纵和粗糙的管理模式,使得元朝民间组织疯狂盛行,尤其是宗教组织很多,这就为后来的摩尼教、弥勒教、白莲教等农民起义奠定了基础。元末农民战争的发起者多是民间宗教组织的头领,比如韩山童、刘福通的红巾军就是传播弥勒教的,徐寿辉、邹普胜打的又是白莲教的旗号。因为元朝对于民间的这些组织没有施加管理,所以他们很容易聚集起来,最终形成了覆灭元朝的重要力量。
总的来说,元朝覆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四等人制度完全没有关系。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在政治制度方面过于宽纵和粗糙,才是国家动乱的原因之一。儒家治国讲究“宽仁”,元世祖忽必烈也推崇宽仁治国,效仿汉朝初年的休养生息。但由于蒙古贵族对汉学治国经典的理解浅薄,被地方豪强和儒家精英篡改了宽仁的本意,使国家大政走向了宽纵和粗糙的路线。在这种路线下,元朝朝廷逐渐丧失了对国家的管理权,而攫取国家大权的地方豪强精英又借机盘剥百姓,这才导致了国家陷入动乱,最终引发了覆灭元朝的农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