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个人认为,按照过往的一些案例来分析,很多法院目前在判决文书上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双方签订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倘若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为此,我们不妨先来看看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最新回复网民的来信分析这个问题。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2-26回复时间:2024-02-29
李*: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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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1.网民提问内容的解读。
“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且一年一签;二是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应该不少于两次。
“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这里依然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单方不再续签;其二,这种情形下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网民问的是“经济补偿金”。不管网民是否区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但作为人社部官方回复,他们是能够清楚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的差异的。
2.人社部答复内容解读。
总体来说,人社部这次的回复可能有点“委婉”,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而并非过去回复的内容一样,比较直截了当。
第一段,直接引用法条,告诉网民: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段,还是引用法条,阐述观点:用人单位单方不续签,一般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段,仍然引用法条,说明一点:违法辞退是赔偿金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整个回复内容看下来,其实就是引用法条。之所以说这个回复比较“委婉”,笔者以为“迷”就在这第三段。
按理说,网民咨询的问题是经济补偿金,那么如果本问题就只是经济补偿金的话,人社部的答复就应该在第二段就结束。其一,第二段不仅回复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说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其二,如前所称,可能网民不清楚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但作为人社部官方一定明白二者的差异。因此,人社部在解答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何必再画蛇添足,整出一个第三段呢?
笔者以为,整出第三段有两个目的——
第一,人社部倾向性观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第二,人社部之所以回答得比较“委婉”,原因在于目前司法界可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点醒”此事。因此,人社部的“委婉”答复,让读者自己去悟。
笔者个人悟性较差,比较愚钝,结合网民提问及人社部答复,总结出来的意思就是:双方签订两次及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如果单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2n。
最后声明:鉴于笔者修炼不够,理解有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若理解有误,敬请友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