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花1600万买了一栋写字楼,闲置5年后,房子竟变成仓库

芒果阶梯 2024-11-02 10:50:44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物业公司居然理直气壮地表示:"你不交物业费,我们就有权把房子租出去"。

这栋位于山东某商业区的写字楼,本该是业主王先生的投资资产,却在一场物业费纠纷中,变成了他人的"生财工具"。到底是谁的权利被突破了底线?法律又会如何说?

01 案情回顾

2018年,王先生看中了山东某商业区的一栋写字楼。经过多方考察,他砸下1600万元购买了这处总面积达800平方米的商业资产。彼时的王先生满怀期待,计划将其打造成高端商务办公场所。然而,受市场环境影响,这栋写字楼一直未能成功招租。随着时间推移,物业费欠费问题逐渐显现。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王先生始终认为:房子又没有使用,凭什么要交这么高的物业费?2023年初,王先生偶然得知自己的写字楼竟然被人使用。愤怒的他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自己价值千万的写字楼居然被改造成了仓库,堆满了各类货物。经询问得知,物业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将整层写字楼以每月3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了某物流公司。物业公司声称:"你长期拖欠物业费达30万元,我们有权通过出租收回欠费。"王先生当场暴怒:"这是我的私人财产,你们凭什么擅自处置?"物业公司则振振有词:"我们已经多次催缴无果,这是被逼无奈。"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腾退房屋,并赔偿擅自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共计36万元。同时,他还提出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02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业公司能否以业主欠缴物业费为由,擅自处置业主房产。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虽然业主确实存在欠交物业费的行为,但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协商、调解或诉讼,而不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最终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日内腾退房屋;2. 物业公司向王先生支付擅自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36万元;3. 驳回王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道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4. 王先生应在收到租金赔偿后15日内,结清所欠物业费。

03 案件教训

这起案件给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敲响了警钟。对业主而言,房产闲置不代表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是维持物业正常运营的必要支出。对物业公司来说,追讨欠费必须依法依规,任何形式的"自力救济"都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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