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4年4月16日国家金监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474号)》(简称“474号文”)。
金监总局强调落实62号文,贯彻国家金监总局2024年工作会议提出的2024年八大工作部署中“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把握好时度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4月19日国家金管总局党委表示: “作为我国金融安全基本盘的大型金融机构总体稳健,风险主要集中在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加大力度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此外坊间推测本次474号文下发也与近期各中小银行年报陆续出炉,披露出很多中小银行的不良率远超行业平均水平有关。
474号文主要内容
本次474号文作为62号文补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62号文相关规定做出补充和完善:
01
允许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也可适用62号文关于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拓宽AMC金融资产收购范围”、“金融机构与AMC开展结构化交易”、“AMC委托原债权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特殊规定。
该条款扩大和加强了AMC处置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不良资产的范围和能力,加速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02
AMC与金融机构开展结构化交易,双方对转让资产的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安排隐匿风险资产。
该条款是对62号文“严禁AMC通过结构化交易方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违规出表提供通道”和“结构化交易双方需确保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有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规定。
03
结构化交易中,为促进交易双方充分评估资产价值,银行机构应为AMC收购尽职调查和报价决策提供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在AMC尽职调查和内部决策期间如银行机构对拟转让资产包临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AMC充分披露,并适当延长尽调时间。
该条款主要目的是确保结构化交易中,AMC审慎充分的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查评估 ,因此该条还规定AMC应独立、审慎开展尽调,不得因结构化交易安排降低尽调标准。
04
AMC进行反委托处置业务,应充分论证反委托处置的必要性,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AMC要保留重大资产处置决策权,对处置过程进行必要管控。
AMC不得要求受托的原债权金融机构通过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实质承担已转出资产的信用风险。
该条款是对反委托业务设置监管,防止利用资产反委托处置之名进行资产假转让,为增强对反委托业务的监管力度,该条款还规定属地金融监管局应对受托的原债权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提出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