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农民田某出售自宰猪肉被罚10万一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

发现之眼 2024-09-26 17:12:59

最近,在吉林舒兰,一位名叫田某的农民,在春节期间屠宰了自家的一头猪,打算在农贸市场上贩卖。结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了他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尽管田某仅售出了0.6公斤的猪肉,价值仅为30元,但却因此被罚款10万元!

田某对此不满,并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了法庭。那么,到底是如何,他最终是否缴纳了这10万元的罚款呢?

在2020年1月31日,吉林省舒兰市的农民田某屠宰了他在家中饲养的一头约两百斤的猪,并将屠宰后的猪肉带到当地的农贸市场出售。这头猪原本是不打算宰杀的,但在春节期间被鞭炮吓到后摔断了腿,所以田某别无选择,只得将其宰杀。由于之前已经宰杀了年猪,所以剩余的猪肉被拿到市场上销售。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很快察觉到了田某销售猪肉的行为。当时田某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卖掉了0.6公斤猪肉,价值30元。监管部门没收了田某尚未销售的猪肉,同时要求他等候进一步处理。

田某原本认为这事并不算大,或许只是没收一百多斤猪肉而已。然而,几天后,他却收到了处理结果。市场监管机构不仅没收他剩余未售出的猪肉,还处以了10万元的行政罚款!

当时,田某简直难以置信!作为一个50多岁的农民,他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种地,10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无疑是一大数目!同时田某觉得,自己只是将家养的猪宰杀后进行销售,仅卖出少量猪肉,却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处罚显然太过严厉!

在与市场监管部门商洽无果后,田某由于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罚款,同时觉得处罚过重,选择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院,寻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将家中未定点屠宰、未检疫的猪肉进行公开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田某销售的猪肉未经任何检验检疫,货值不足一万元,因此对其进行没收猪肉,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一审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不满结果,田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得当,处罚合理。虽然田某在二审期间从村委会取得证明表明猪确实是自家饲养的,同时也获得屠宰场证明春节期间并未运营,但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据,认为他主动放弃了举证权。因此维持了原判,驳回了田某的上诉。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田某痛心欲绝。公开的案件经过传播后,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大多数人对田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不仅仅是因为高额的罚款超出了一般公众的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更重要的是许多人认为,在农村,像田某这样将家养猪肉进行销售的行为并非罕见,而其他人未曾受到处罚。为何单单田某就遭受了如此结果呢?

综上所述,社会舆论对此事一边倒地表示支持并呼吁对此案进行再审。在此情况下,田某提出了再审的请求。

最终,经过再审程序,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决被撤销,田某以及公众都对这一结果表示认可。

在再审中,高院认定田某没有属于猪肉销售的经营行为,并且仅售出了0.6公斤的猪肉。在缺乏证据证明所售猪肉有毒、有害或劣质的情况下,田某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因此,田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得到纠正,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舒兰市监局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予以撤销。尽管田某存在违法行为,但仍保留没收剩余猪肉的处罚内容。

对于这一判决,田某表示接受,公众对此判决也表示认同!经过两年的努力,田某最终免去了10万元的罚款,尽管他因此损失了一百多斤猪肉,并且为此打官司也花费不菲,但能够免去10万元的罚款可谓是一大幸运。

对于此案,许多网友认为即使最终改判,但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如果能够从农民的角度多加思考,衡量田某违法行为的后果,以及认真学习法律规定,避免了这场“闹剧”的发生。

法治很重要,但对法律的宣传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常常不足,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执法部门应在平时工作中向广大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而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农民。

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自家养的猪,如果宰杀后仅用于自家食用,不需要到定点屠宰场宰杀,也无需检验检疫,但绝对禁止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如果违反此规定,将面临和田某一样的境遇。至于是否如田某“幸运”,还要看个人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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