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过世之后留下一套房产和几百万存款,亲人为了这笔遗产对簿公堂

南方老纪 2024-09-03 15:33:51

上海,一老人辛苦奋斗一生,攒下几百万遗产,却在晚年孤独终老。

亲人们对遗产虎视眈眈,却无一人真心照料他的晚年生活,这样的悲剧实在太多,尽义务的时候躲得远远的,分钱的时候跑得比谁都快。

事情回顾

志刚是烟草公司的职工,家境优渥。

不幸的是79年的时候被查出直肠癌,从此终身未娶,膝下无儿无女,父亲去世后,就更没有人催他结婚生子了。

由于他不会做饭,基本的家务都不会做,母亲一人承担起照顾志刚起居的重任。

然而岁月流逝,母亲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慢慢的也到了需要人照顾的地步。

2007年,志刚的生活发生了巨变,母亲病重住院,医生告诉他,母亲时日无多了。

志刚只好请了钟点工打理家务,母亲住院开刀后,志刚享受着居委会的老年餐服务,工作人员每天两次上门送餐。

2016年,志刚搬到了浦东新区,请了一位保姆,保姆每天提供3小时的服务,包括做饭、保洁、给母亲洗澡等。

志刚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成了一家人最关心的问题,毕竟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几百万存款,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姑姑、堂妹、表哥均对遗产虎视眈眈,都说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

因为按照法律来说,姑姑、堂妹、表哥都无权分遗产,但是如果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可以分到的。

尤其是姑姑,说她隔段时间就来探望顾家母子,这些遗产就应该她一个人分,争执不下,亲人对簿公堂。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接受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志刚父母已经过世,他无配偶无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也就是说,如果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即使不是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遗产。

志刚的姑姑、堂妹、表哥均主张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继承遗产。

然而,却拿不出证据支持他们的说法。

首先,表哥声称曾让志刚在自己家寄居4个月,尽到了照料义务。

但堂妹提供的证据显示,那4个月,志刚每月给表哥1500元生活费,且临终前,志刚还说表哥夫妻是"狗男女",不让他们来探望。

然后,姑姑声称经常去看望顾家母子,给他们打扫卫生、安装家电。

但事实上,志刚生前均能自理生活,并不需要姑姑照料。

况且姑姑结婚后搬到了金山,与志刚住处相距甚远,偶尔探望也只是出于亲情,并无照料之功。

最后,堂妹虽也时常探望,但也只是一般亲友往来,并未达到主要赡养的程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姑姑、堂妹、表哥均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驳回了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

在金钱面前,亲情也不过如此脆弱。

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个案件应该推送给那些丁克(能生育但不生)的年轻人。

的确,年轻的时候一个人逍遥自在,无拘无束,没有家庭负担,老了呢?

这是个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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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7 20:55

    它们须要的是金钱而不是亲情